第十章 一般規(guī)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權利。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(guī)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,單位、個人依法可以占有、使用和收益。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,但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 第一百二十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,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(fā)利用資源的規(guī)定。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。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、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,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獲得相應補償。 第一百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。 第一百二十三條 依法取得的探礦權、采礦權、取水權和使用水域、灘涂從事養(yǎng)殖、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。 |